供稿来自国家治理工程学院涉外法治研究所WTO DS611案涉外法治研究所
2026年4月1日,中国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案”(DS611)最终裁决,在WTO正式表示撤回其“禁诉令政策,履行了上诉仲裁裁决的要求”。该案源于2022年欧盟就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签发反禁诉令的相关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磋商请求。后因磋商未能达成一致,欧盟正式请求成立专家组。2023年,WTO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审理本案。2025年,WTO专家组公布报告,裁定驳回欧盟大多数核心请求,故欧盟依据双方此前达成的协议,提起“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项下的上诉仲裁请求。同年,中国亦就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上诉。随后,MPIA上诉仲裁庭发布最终裁决,部分维持专家组结论,同时认定中国未成文的反禁诉令政策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相关义务。
本案是WTO上诉机构停摆后,通过MPIA机制审理的首个重大知识产权争端案件。中国全程参与了MPIA机制的设计与运作,并在本案中积极运用该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展现了中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本案集中反映了当前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中日益尖锐的管辖权冲突。其核心矛盾并非局限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边界,还包括全球范围内“公平、合理和非歧视”许可费率定价权的争夺。中国法院此前在相关案件中签发反禁诉令,其法理基础在于规制跨国平行诉讼、遏制当事人滥用诉权,同时在西方国家频繁适用长臂管辖的国际背景下,依法维护本国司法主权与审判秩序。这一司法实践,是新兴技术大国在跨国知识产权纠纷中探索防卫性司法工具的必然选择。
从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公法的双重维度审视,欧盟主要依据TRIPS协定第28条、第41条及第63条提起申诉,本案本质上是不同法律体系对国际条约义务解释权的博弈。尽管上诉仲裁庭最终认定中方部分措施存在合规性问题,但该裁决在多个关键问题上支持了中方立场。其一,明确TRIPS协定并未禁止WTO成员采取措施防止其他成员在其境内实施该协定;其二,确认中国法院的反禁诉令措施不属于TRIPS协定第三部分规定的“执法程序”范畴;其三,驳回了欧盟关于反禁诉令剥夺专利权人合法实体权益的主张。
DS611案的整个审理过程与最终结果,客观上构成了对中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一次全面压力测试。该裁决表明,中国法院在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维护国家产业发展利益的同时,国内诉讼制度与国际经贸规则的衔接融合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对此应当保持理性认知,本案并非单纯的法律挫折,而是中国从全球知识产权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向“积极参与者”转型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制度摩擦。同时,该案也凸显了中国在处理复杂跨国知识产权确权与侵权纠纷时,涉外司法能力与规则运用水平已取得阶段性进展。
在大国科技竞争日趋激烈、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形势日益复杂的背景下,中国应当以本案为契机,系统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其一,在立法层面强化反禁诉令制度的规则供给与透明度。其二,在国际法层面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知识产权规则重塑,不应局限于单边司法工具的防御性运用,而应依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WTO等多边平台,主动提出规制跨国平行诉讼、协调全球SEP管辖权的中国方案,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其三,健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保护体系,加快培养精通国际经贸法与全球知识产权规则的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指导中国科技企业在跨国诉讼中精准、合规地运用国际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国家治理工程学院涉外法治研究所撰稿|阮昊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治理工程学院涉外法治研究所研究人员)编辑、排版|乔丹重点系列推荐项目左右滑动查看点击 “阅读原文” 查看系列专题
